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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1. 在本合同中使用的“机票”是指乘客机票及行李单,或行程单/收据(如适用),对于电子机票,这些条件和注意事项构成其组成部分。“承运”的含义等同于“运输”。“承运人”是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PT Garuda Indonesia (Persero) Tbk.),负责运输或受托运输旅客或行李,或履行此类航空运输服务所附带的任何其他服务。“电子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发行的行程单/收据和登机证件(如适用)。“华沙公约”是指有关国际航空运输部门规定的统一条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亦可指在1955年9月28日签署的修订条约,两者兼具有适用效力。
  2. 承运人必须遵守“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有关责任和限制,除非承运人不是该公约定义的“国际承运人”。
  3. 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承运人履行的前述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必须服从:(i)机票上的所述条款;(ii)适用关税;(iii)承运人细则和构成本条款与条件的组成部分(以及承运人办事处申请表上所述)的相关监管条件,除了在美国或加拿大某地和这两国现行关税所适用的任何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运输。
  4. 您所选择的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承运人的名称可以以缩写形式显示在机票上。承运人的收费表、运输细则、规章或时刻表上可能显示承运人的全称和缩写。承运人的地址应为航班起飞的机场,该地址显示在机票的首个承运人名称缩写的背面。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机票上显示的地址,或者是承运人时刻表上显示的乘客路线计划经停地点;多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承运服务视为单次承运服务。
  5. 每家航空承运人只能作为代理人发售另一家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机票。
  6. 任何有利于您所选择的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承运人的责任排除或限制应具有适用效力,而且应有利于我们的代理人、员工和代表或此类其他承运人的人员,而且应适用于其飞机被承运人或其他随运人用于运输的任何人员及此类人员的代理人、员工和代表。
  7. 托运行李将被交付给行李托运人,如果在国际运输中行李发生损坏,必须在发现损坏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投诉,最迟应在收到行李后的七天之内提出投诉意见;如果发生延迟,则必须在行李交付之日起的二十一天之内提出投诉。如果没有上述期限内提出投诉,则不得要求承运人采取任何措施。请参阅国际运输相关的税费与承运条件。
  8. 在发售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本机票可作为有效的承运凭据,除非本机票、承运人资费表或相关条件中另有规定。在开始运输之前,运输票价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未支付适当费用,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9. 我们承诺尽量使用最合理的调度方案进行乘客和行李运输。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并不能得到保证,亦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可能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更换承运人或飞机,并可在必要的情况下更改或省略机票上所应显示的经停地点。日程如有变动,将会事先通知。承运人对转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乘客应遵守政府制定的旅游规定,出示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证件。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间抵达机场,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应尽量提前以确保完成启程手续。
  11. 我们的代理人、员工或代表,或您所选择的其他承运人,均没有权利变更、修改或豁免本机票上的任何条款、合同条款和运输通则或您所选择的其他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通过违反相关法律、承运人税费及规章制度的手段获得机票的人员。

由承运人负责将其名称公布在机票及行李单正面的“发布人”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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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鹰航是第一家加入“天合联盟”的印尼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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