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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條件

  1. 在本合約內,「機票」指乘客機票及行李寄存單,或如使用電子機票,則指乘客行程表/收據(如適用)。本合約條件及乘客須知屬機票的組成部分),「運送」一詞與「運輸」同義。「航空公司」指「嘉魯達印尼航空公司」(「嘉魯達印尼航空」),負責運載或承諾運載乘客或其行李,或提供任何其他附帶於該航空運送的服務;「電子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發出的乘客行程表/收據、電子優惠劵及登機文件(如適用)。《華沙公約》是指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之國際空運統一規章公約,或指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署的公約修訂(以適用者為準)。
  2. 下文所述的運送受《華沙公約》所訂定的責任規定及限制所限,惟不屬該公約所定義的「國際運送」者則不受此限。
  3. 在不抵觸上述規定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履行上述運送或其他服務時,均受到下列限制:(i)機票所載條款;(ii)適用的稅費;(iii)除出入美國或加拿大國境的運送適用在該等國家有效的稅費外,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及有關規則(構成本合約條款的一部分,並可向航空公司辦事處申請查閱)。
  4. 閣下選乘的航空公司或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的名稱可能以簡稱顯示在機票上,而航空公司的稅費、運送條件、規定或時間表均列有航空公司的全名及簡稱;航空公司的地址為離境機場,會顯示在機票上第一個航空公司簡稱的相對位置。約定的中途站指機票載列的停留地點,或航空公司時間表上所顯示屬於乘客航程內的預定中途站。由數家航空公司相繼執飛的後續運送被視為單一的運送服務。
  5. 航空公司只能夠以代理人身份替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線發出機票。
  6. 對航空公司或閣下所選航空公司有利的免責或有限責任亦適用於其代理人、員工及代表,保障他們的利益;同時亦適用於向航空公司或閣下所選航空公司提供飛機作運載用途的任何人士及其代理人、員工及代表,保障他們的利益。
  7. 已托運的行李將會交付予行李寄存單的持有人。如行李於國際運送途中遭到損壞,閣下必須於發現損壞後立刻以書面形式向航空公司作出投訴;最遲亦應在接收行李後的七(7)天內作出投訴;如行李延誤,則必須在行李交付當日起計二十一(21)天內作出投訴。如乘客無法在上述限期內提出投訴,則不得要求航空公司採取任何措施。請參閱有關非國際運輸的稅費或運送條件。
  8. 除機票或航空公司的運價準則、運送條件或有關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機票自簽發日起一年內有效。依本合約運送的運費,可能在付運前有所變動。如適用的費用尚未清付,航空公司可拒絕運載。
  9. 我們承諾會竭盡所能,運用合理的方案適時運載乘客及行李。時間表上或其他地方所顯示的航班時間不保證準確無誤,亦不構成本合約的一部分。航空公司可於不通知乘客的情況下,改由其他航空公司或飛機代運,並在有需要時更改或取消在機票上的中途站。行程如有任何變動動,航空公司將會事先發出通知。航空公司對接駁航班的安排概不負責。
  10. 乘客須遵從政府的旅遊規定,出示出入境及其他所需文件,以及按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到達機場。如航空公司沒有指定時間,則需提前到達機場,以安排充分時間辦理離境手續。
  11. 我們或閣下所選航空公司的任何代理、員工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豁免本機票所載任何規定、合約條款、一般運送條款或 閣下所選航空公司的任何相關規定。

航空公司有權拒絕運送任何以違反相關法律、航空公司稅費以及規則與規定的手段獲得機票的人士。

[機票]由名稱載列於乘客機票及行李寄存單正面「發出公司」一欄的航空公司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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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魯達印尼航空是印尼首間加入天合聯盟(SkyTeam)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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